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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施行

云南信息报  2015-03-02 09:42

[摘要] 《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于去年12月在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上通过, 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云南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去年12月在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上通过, 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要求,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经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办法》明确,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改建意愿,经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启动旧城区改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根据社会风险评估等级,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予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并要求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在被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告。

《办法》明确,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80%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房屋征收决定暂缓执行。对于补偿,《办法》规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职、离岗、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强制搬迁。对于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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