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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建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版纳新闻网  2019-05-05 08:30

[摘要] 据《云南日报》消息 4月30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条例》共5章

据《云南日报》消息 4月30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条例》共5章48条,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保障与服务、法律责任等。其中,明确提出了“将云南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

为统筹解决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问题,《条例》规定,应由省政府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实施方案。《条例》明确,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重点内容包括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文明、教育振兴、民生保障、法治建设、人才培养、工作创新、理论研究、民族关系和谐等方面,并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生态文明建设、弘扬民族文化等作为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为进一步营造全省民族团结良好氛围,《条例》规定,每年的1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同时,各级政府应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

“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是当前的重要任务。”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关部门将着手谋划、加强调研,尽快编制好新一轮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及其测评指标、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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